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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戀愛分手 微信說話】小云與小紅因同住一個小區而相識,后成為情侶。戀愛期間,小云因經常換工作,收入很不穩定,隔三差五發微信找小紅要錢花。
后來二人因性格問題分手。分手后,小云搬出了小區,遠走他鄉。而此時小紅發現小云已花了她接近2萬元錢,這幾乎是她參加工作后的所有積蓄。
為討債,小紅把小云告上法庭,但她告訴法官,她和小云之間并未寫借條。
在法官耐心勸導下,小云專程從外地趕回來處理欠款一事。
小云承認通過微信找小紅要過錢,但他告訴法官,戀愛期間小紅也有花他的錢。
在法官面前,小紅從微信上翻出了小云找她要錢的證據,所有金額加在一起的確接近 2 萬元。而小云也承認在微信上找小紅要過錢。
法官告訴雙方當事人,“微信也可以作為證據”。最終在法官調解下,雙方達成協議,由小云償還小紅借款1.5萬元。
承辦案件的法官告訴筆者,本案中通過微信要錢的事實得到了當事人小云的自認,因此微信證據的關聯性可以認定。雙方雖未簽寫借條,但微信內容成為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。
【密友借刷信用卡 不還錢微信“發話”】小燕與小玲同住某小區,因外出旅游相識,成了閨中密友。
2018 年 2 月,小玲說做生意急需用錢,提出向小燕借信用卡使用。因同住一個小區,大家知根知底,小燕很放心地將額度為 5 萬元的中信銀行信用卡借給了小玲。兩人約定,小玲要按銀行的時限及時還款,并且小玲每月要支付小燕 300元作為報酬。
剛開始,小玲刷的幾次信用卡還能按時還錢,但在2018年5月信用卡被刷走8萬元后就一直未還。
小燕收到銀行通知后,到小玲家里找人,卻發現小玲舉家搬遷不知去向,打電話也沒人接。
無奈之下小燕只能起訴到法院。
此時,小燕想到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,專程到法院,找立案法官指點迷津。法官發現,微信記錄了小玲的個人信息,以及兩人在聊天時小玲向小燕問過信用卡的密碼。
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認為,小玲雖然未向小燕出具借條,微信也非實名注冊,但從小燕提交的微信記錄來看,與小燕微信對話、發話一方的照片為小玲的頭像,聊天對象微信相冊中有小玲一家的照片,微信內容顯示小燕的中信銀行信用卡由小玲持有。因此,法官認定微信記錄中與小燕聊天的對象是小玲,并結合微信聊天內容認定借貸關系成立,進而判決小玲承擔還款責任。
【賣房后又反悔 微信記錄說“不”】2018 年 6 月,程女士在房產中介公司居間下,與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。
合同約定王先生將一套電梯房出售給程女士。合同還約定成交價格、付款方式、過戶等內容。同時,雙方還與中介公司簽訂了《居間服務合同》,合同確認居間事實的存在。其后,程女士支付定金 3 萬元,解押款 15 萬元,還按成交價的2.5%支付了居間費。
準備過戶時,程女士與王先生微信聯系,王先生卻在微信上說“:成交價太低被坑,有人出價120萬元買我的房子”“家人不同意”等,拒絕辦理過戶,并單方從微信上退給了程女士購房款18萬元。
后來,王先生真的將該房產另賣他人。
程女士遂將王先生起訴到法院。
王先生在法庭上辨稱,房子未能按照約定出售給程女士,原因在于程女士提出將由第三人網簽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。這屬于原合同履行主體的變更。另外,他也有自己的顧慮,因為簽約后才發現戶籍沒有其他地方可供遷移。王先生還稱,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履行,也是雙方協商認可的,并不存在違約。
后經法院審理認為,微信記錄中,王先生作出“家人不同意”“戶口不好遷”“價格太低被坑”
“人家出價 120 萬元”“留著空著也無所謂”的陳述,拒絕過戶給程女士,可以認定房產買賣合同的違約者為王先生。
據此,法院最終判決由王先生承擔程女士的損失。
承辦法官解釋,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買賣雙方究竟誰存在違約行為。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明顯可以看出是賣方因價格問題反悔,且賣方并不能舉證證明買房者違約的事實,從而確認違約方為賣方微信作證須滿足的要求 筆者帶著微信作證據使用的法律問題,采訪了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羅正東。
羅法官解釋,現行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。民事訴訟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,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,電子數據是指通過子郵件、電子數據交換、網上聊天記錄、博客、微博、手機短信、電子簽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。
就以上幾個案例而言,微信聊天記錄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,顯然屬于民事訴訟規定的證據范疇,由于使用的普及性,目前在糾紛處理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。
如果希望微信能得到法院采信,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前提條件: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。
因微信不是實名制,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,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。
而微信使用的身份確認,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:對方當事人自認;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辯認;網絡實名、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;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協助調查。
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。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。因此,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應提高證據意識,在親朋好友經濟往來時,微信或 QQ 等上的相關聊天記錄應作完整的備份處理。此外,在技術上還可采取引入第三方平臺介入,如此,在發生糾紛時,電子證據才可能成為制勝法寶